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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付费 环境补偿机制力保太湖水质


“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催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

《补偿办法》规定,在市、县行政交界设立监测断面,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为适应当前太湖流域水质保护的迫切需要,先在太湖流域选择跨南京、镇江、常州、无锡4市的7条入太湖河流开展试点,根据上下游行政交界,设置7个控制断面实施监控,试点时间到2007年底。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为保证水质监测的公正性,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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